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2010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本学会名称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FUJIAN ARTS & CRAFTS SOCIETY 缩写为:FAC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
本学会是福建省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工作者及相关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工艺美术科技、艺术、创作设计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出成果、出人才,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发展我国、我省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34号置福大厦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行业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开展国内外工艺美术学术交流,促进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合作,活跃学术思想,提供技艺水平;
(三) 大力普及工艺美术科学技术知识,认真总结传统技艺,促进工艺美术的创作设计和文化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积极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促进生产建设发展;
(四)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相关学科研讨会,提高职工科技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科技 教育活动;
(五) 开展技术、艺术咨询服务,为会员,为行业提供技术、艺术、经营管理和市场信息,组织技艺、管理人才培训,提倡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六)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
(七) 贯彻落实《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工艺美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决策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
(八) 协助制定地方性行业标准,参与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与检测指导工作;
(九) 向党和政府反映工艺美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优秀论文和创作设计、生产制作品、优秀作品,并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十) 创办为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阵地;
(十一) 加强与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艺美术工作者的联系,增进中华民族工艺美术工作者的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十二)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活动事项;
(十三)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组织会员参加工艺美术精品展;
(十四)推荐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 工艺美术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的技艺、科技和教育人员;
2、 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工艺美术技艺人员;
3、 热心、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熟悉工艺美术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能力,从事工艺美术的领导工作的,以及对发展我省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
(二)学生会员:工艺美术及美术专业成绩优秀的大学本科、大专学生和研究生。
(三)通讯会员:外籍学者和港、澳、台地区同胞,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符合会员条件的技艺人员,自愿加入学会者按有关规定吸收为通讯人员。
(四)团体会员:凡工艺美术企业、事业、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并拥有一定技艺人员的单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学会工作,均可向本学会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经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见本学会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为适时开展各种活动献计献策;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学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聘任工作人员待遇等);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秘书长工作;
(四)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时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